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承诺 我公司始坚持以客户高满意度为服务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始终把产品质量和稳定性放在首位,依托公司强大的核心技术保障,智能化管理终端、完善的服务管理体系,为客户提供全程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服务承诺,并在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xcgrt.com/)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1、产品质量保证承诺 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产品保修手册,当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按照保修手册条例,提供保修服务。我公司承诺生产的新能源专用车整车保质期365天;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质保期为5年或20万公里质保(先到者为准);新能源底盘部分与底盘厂保修政策一致。 我公司承诺所有新能源产品均是在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新能源底盘技术上改装,且所有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均与官方发布的产品公告、环保、CCC一致。 我公司承诺产品质量标准按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及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执行。 2、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 售后服务人员培训:我公司所有的维修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公司鼓励并帮助维修人员不断参加培训,以提高其自身的维修技能和售后服务能力,公司不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邀请合作的新能源底盘生产企业工程师对售后服务人员进行产品知识培训、技术培训、故障分析排查、维修等案例分享。 服务网点人员培训:公司新能源汽车是在二类底盘或整车基础上加装专用装置而成的改装车,不改变底盘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但是作为新能源汽车企业责任主体,公司定期索取底盘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网站人员培训信息以及在合作的售后服务网络中评估,开发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售后服务站,定期进行考核、评估以及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售后服务站的技师进行产品维修技术培训,故障分析排查和维修案列,确保服务站能力能够满足新能源汽车售后维修要求。公司要求服务网点具备新能源汽车专用检测设备和工具,服务人员具备安全服务意识,确保服务网点具有必要的售后服务和应急处理能力。 产品使用人员培训:根据为新能源汽车提供一份随车使用说明书、保养手册,给用户提供操作、注意事项以及保养维护等方面的查询。产品交付时,公司售后工程师向用户详细介绍产品的使用特性及要求,并演示专用装置使用要领和新能源关键零部件使用、保养注意事项。公司在官网上通过驾乘操作规范手册、视频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培养良好的用车养车习惯。 3、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 3.1 质量保修服务 为车辆提供终生的售后服务支持,为每位客户建立维修档案,对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回访。公司对故障车辆进行质量鉴定,在三包期内,经鉴定确认质量问题属公司责任的,实施无偿服务;并处理用户的质量索赔要求。 3.2 外出救援服务 接到用户故障问题反馈后,从接到用户信息开始,1小时内给予答复,市内8小时内到达现场,省内24小时到达现场,省外72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对轻微故障保证4小时内解决,一般故障保证在10小时内解决,对重大故障或特殊件损坏,在24小时内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及时彻底解决,确保车辆恢复正常使用。 在车辆正常使用期内,若在操作中出现任何疑问或车辆在运行时 出现故障 (不影响车辆运行),我公司客服中心、驻点服务人员及当地 特约维修服务站将为用户提供快速、优质的应急服务,保证在 48 小时内对车辆服务到位。 3.3 企业新能源远程监控系统管理 我公司采取租赁的方式建设了新能源远程监测系统,对已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为客户提供实时的售后服务及车辆数据管理,直至车辆停止使用或报废。公司对车辆运行数据监控,预防车辆故障发生,及时获取车辆实时故障信息,分析故障原因,协调解决车辆故障。远程监控系统检测到故障处理:如出现重大安全性故障,立即电话告知客户尽可能将车辆远离车流停放,关闭动力系统,远离车辆,注意自身安全,并拨打救援电话。 4、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 4.1 备件提供 我公司与服务网点合作共同建立备件储备制度,充分考虑消耗动态和市场供求实际情况,定期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必要修改,以保证备件储备合理性;对于新能源关键零部件的备件,公司联合底盘生产企业建立适当的售后备件。 4.2 质量保证期限 4.2.1 我公司销售的新能源专用车上装部分主要总成件自整车出厂起实行三包壹年。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质保期,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质保。底盘部分三包按照新能源底盘《质量保证手册》上各类配件的三包期执行并参考底盘保修说明书。 4.2.2 在接到客户的报修信息后,维修人员将会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开始维修。(注:报修时希望客户配合提供本公司的出厂铭牌或底盘号码后八位,同时将报修故障部位拍照发送到售后服务部,售后服务人员可根据图片预判故障和制定维修方案。) 4.2.3 客户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性能故障时,本公司承诺以上的保修服务,除此之外,国家适用的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本公司将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3 售后保修内容和范围 凡属公司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在规定的售后“三包”期限内,用户未对购买车辆进行改装、加装、更换配件且按照《使用手册》的规定进行正确操作、使用及维护前提下,经公司特约服务站或售后工程师鉴定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出现的改装部分故障或零部件损坏,由公司按“上装三包期限”规定执行,给予售后“三包”免费维修服务,其损坏零部件由售后服务站退回公司留存备查。 质保期内的电池组及配套控制系由底盘服务网点提供技术维护并保修,质保期后的电池使用由用户与底盘双方另行协商。用户在保质期后如需更换新电池,公司可为用户联系底盘生产企业回或合作的动力电池回收企业回收电池。 质保期内,如发生双方共同确认的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则质保期中断,待问题消除后,质保期重新开始计算。 质保期后,电池组及其配套控制系统出现了质量问题或有零部件损坏,服务网点仍应承担维修、更换责任,用户应向服务网点支付维修、更换所需的相关费用。 对电池组及其配套控制系统的定期监测,质保期内新能源远程监控系统发现有 3 级故障报警的车辆,售后工程师及时通知用户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结果在1日内反馈地方和国家监管平台。对1日内连续出现多次3级故障报警的车辆,安排开展安全检查,我公司或特约服务站点在接到用户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免费派人到现场维修,及时修复故障。 新能源汽车底盘售后服务,参照《纯电动车底盘保养手册》和《纯电动车底盘质量保证手册》执行,我公司将协助用户在纯电动车底盘厂家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底盘的维修保养,使用户得到优质的服务。 售后保修原则:以维修为主,不能修的更换零部件或总成。 4.4 免责条款和范围 4.4.1 保修凭证上车辆型号、电机型号、底盘号与实物不相符或涂改者,不予三包维修。 4.4.2 擅自对公司产品进行改装、加装、更换产品零部件,如添加弹簧片数、更换加厚的钢板弹簧、用电设备、结构件,或更换液压件等不予三包维修。 4.4.3 未按《使用手册》的要求进行使用、维护,或超范围使用的,包括但不现于以下情况:不定期加注或更换润滑油、液压油导致的零配件损坏;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故障;或改变装载介质致使产品变形损坏等。不属于保修范围的产品发生故障不予保修,包括对零件的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车辆损坏或失效的,不予保修;车辆改装部分出现故障不及时,强制使用引起的继发性故障及损坏的零部件;未经本公司同意,用户自行拆卸、修理的零部件;任何自然灾害、火灾、撞车、偷盗所导致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二次损伤,或任何由于烟尘、化学试剂、海水、海风、盐类或其它类似原因导致的损伤;正常使用带来的产品正常磨损、失色、退化等。 5、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 对新能源汽车维修过程中出现的批量产品故障或安全隐患的问题,公司将底盘涉及的质量问题反馈至合作的底盘生产企业,协助其制定合理处理方案。经合作的底盘生产企业判断为产品设计问题的,按照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召回。 同时,售后服务系统中反馈的质量问题,包括零部件缺陷,设计缺陷,装配问题以及车辆使用故障现象、维修诊断过程及故障原因等,客户投诉,其他渠道获得的故障信息进行汇总及数据分析,形成《市场质量信息反馈表》传递公司各相关部门,由质保部根据质量信息的类型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分析质量原因,制定解决措施,并推动相关部门改进、优化产品,保障产品质量,解决客户疑虑,提高客户满意度。 我公司常年设立24小时用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1788-700,对用户反馈的质量问题或技术咨询,最长12小时内答复解决方案,并承诺:需要维修服务时,最迟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对用户的各类投诉,最长24小时内答复解决方案。 6、动力电池回收规定 我司承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相应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工作,建立动力电池的溯源系统和完善溯源信息表,明确电池溯源信息:唯一性标识(动力电池编码)、动力电池充放电次数等信息,确保动力蓄电池的流向可追溯,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承诺。公司电池回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与具备电池回收资格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二是与底盘生产企业合作,两种方式都可以通过公司或底盘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网点收集、存储废旧的锂电池,集中批次通知电池回收企业或借用底盘生产企业的回收渠道收回处理公司产品淘汰的废旧动力电池,以保证动力电池的可循环,梯次利用。 同时,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节〔2021〕114号)要求,我公司向社会公开新能源汽车采用的动力蓄电池维修和更换等技术信息,公开与公司合作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信息以及回收步骤,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建立完善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7、索赔处理流程 质保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锁定故障及安全事故原因,判定责任方,第一时间解决客户损失。如问题原因由供应商质量问题导致,追诉供应商责任,并责成供应商对所有涉及车辆进行更换维修,保证产品质量,承担客户损失。并对此类故障提供分析报告,横纵向展开排查同批次或同类型产品质量,确保出厂零部件满足车辆适用要求。 8、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 成立了关于产品质量、安全、环保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急处理小组,包括通讯联络组、现场抢救组、后勤保障组、技术处理组以及危机处理组,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新能源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现场处理组第一时间赶往现场,配合底盘服务站人员处理问题; 技术处理组12小时内抵达现场,协助底盘服务站人员进行事故鉴定取证,如需第三方机构鉴定,现场抢救组需维护好现场等待机构达到; 危机处理组负责对公众发布事故真实,详情信息,解决客户担忧,及企业对此的应对解决方案向社会公开,做到诚信经营,服务第一,客户至上,充分尊重、保证客户的知情权。 9、售后服务网点管理 目前我公司售后服务网点开发建设主要是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在车辆运营区域内开发售后服务网点,来满足新能源产品售后维修。第二种方式是联合二类底盘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网点,经我公司评估是否具有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能力和综合考评服务能力后,再纳入我公司售后服务网点系统中。 我公司目前指定的销售网点、维修网点均是在车辆运营区域进行相关筛选、评定后建设。公司现有授权的售后服务网点满足对我公司新能源产品推广应用区域的全覆盖,且合理布局售后服务网点和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具备完善新能源汽车专用检测工具与设备,通过培训保证服务人员具备安全服务意识,且各服务网点具有必要的售后服务和应急处理能力。各服务网点均设置有独立的动力电池检测维修区域,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性能,切实加强车辆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1年9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 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从事故调查情况分析,轻型货车“大吨小标”、小微型载客汽车违法载人载货等是重要原因之一。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性能,切实加强车辆生产和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要求 为从产品源头有效消除轻型货车“大吨小标”、超载运输隐患,减少小微型载客汽车非法改装空间,自本通知实施起,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轻型货车产品,增加货厢材质、厚度、重量等参数信息;小微型载客汽车产品,增加座椅布置、固定方式等参数信息。新申报产品及已列入《公告》的在产产品,除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外,还需满足本通知附件《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关于车辆结构、参数配置方面的要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新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予公告;除轻型货车发动机排量要求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产产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机构应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对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于2.5升但符合《技术规范》其他要求的轻型货车在产产品,给予生产过渡期至2022年3月31日,过渡期满后,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机构应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对本通知实施前已生产并已上传合格证、但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库存产品,生产企业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库存延期销售申请,并随附库存清单以及生产企业关于该型产品无“大吨小标”等违规情况、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书面材料,经履行核实、公示等相关程序,可给予一定延期销售期限。根据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展的具体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适时修订完善《技术规范》。 二、落实生产企业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 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合法守信进行生产经营,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切实担负起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加强对车辆产品出厂前检验,确保批产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确保批产产品与公告型式批准车型规格参数一致。采用委改方式生产的货车整车生产企业承担委改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完全责任,要制定办法对委改企业加强管理,对委托改装车辆产品实施质量控制和生产一致性管理,保证委改产品参数与许可参数一致。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在机动车制造完毕且检验合格后实时填报、传送合格证电子信息,合格证载明的信息应当与《公告》产品技术参数以及产品实际技术参数一致,不得销售尚未传送合格证电子信息的机动车。严禁为同一机动车配发不同《公告》型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严禁对检验不合格、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出具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公告产品,生产企业应组织进行设计整改。经整改,确认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恢复其产品生产及合格证传送;无法满足要求的,生产企业应主动注销相关产品公告。 三、严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产品检测关 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车辆检验机构,要严把产品检测关。在对申报《公告》的样车进行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减少检验项目,不得降低检验标准,要严格执行检验样品保留3个月的样品追溯制度。对货车产品,空载检测要认真检测产品整备质量,保存检验过程视频,保证在车辆随车工具齐全,备胎、水箱、油箱按规定加装、加注的条件下进行测量,要重点核验车辆发动机、轮胎、车桥、钢板弹簧等配置与申报车型总质量是否匹配;涉及满载检测的,要在检测报告中说明载荷加装方式方法,并附载荷加装照片,保存相关视频;采用大型砝码等模拟载荷进行满载检测的,应评价车厢(车斗)强度与车辆申报承载能力是否匹配。当发现车型配置与总质量不匹配、不合理,或存在生产企业制作使用“值班车厢(车斗)”送检的车型,检验机构应及时停止检验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小微型载客汽车,静态检验要重点查验车辆座椅布置及车厢后部空间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不按上述要求进行产品检验、造成严重检测质量事故的检验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停止采信其检验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管,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等产品安全技术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地方主管部门重点围绕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以问题为导向,以重点检查与“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公安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换和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车辆合格证信息比对制度,对在车辆注册登记环节发现的“大吨小标’等违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快速预警、联合处置,对确认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暂停或者撤销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公告》,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本《通知》发布实施后,如生产企业仍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大吨小标”产品、“一车双证”等违规行为的,一经确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并责令企业收回违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 五、严格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登记管理 六、推进在用“大吨小标”轻型货车治理 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生产责任,对违规生产销售的“大吨小标”轻型货车,应当积极进行整改或回收。对在用“大吨小标”轻型货车符合中型货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按照“安全标准不降、依规依标转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生产企业组织重新整备转改,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公告》确认转改车型型号;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变更车辆类型及质量参数申请,车辆经安全技术检验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重新审核确认的车辆型号参数办理变更手续。优化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鼓励城市根据配送需求适当放宽限行吨位,避免简单按照车辆号牌类型划分通行权。试点推进城市配送货车标准化车型,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标准化车型配送货车给予通行便利。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1年 月 日 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 一、术语定义 (一)轻型货车,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在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的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 (二)面包车,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发动机的进气管等部件可能位于前轴之上。例如:发动机缸体主体位于车辆前后轴之间,仅部分其他部件位于前轴上方的情形),宽高比(指整车车宽与车高的比值)小于或等于0.9,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三)小微型普通客车,指车长小于6000mm 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本文件中的小微型普通客车特指车高大于或等于18 50mm 的小微型普通客车,不包括轿车、面包车、运动型乘用车、越野客车。 (四)客厢式运输车,指封闭式货车。即采用整体式车身,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五)拖拽式轻型清障车,指车长小于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4500kg,具备托臂机构,能通过托臂机构托起被拖车辆一端进行牵引行驶,车辆结构上不具备载货空间的清障车。 (六)平板式轻型清障车,指车长小于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4500kg,具备可移动平板、牵引绞盘等机构的清障车。 二、轻型货车相关技术要求 (一)总质量超过3500kg 的仓栅式轻型货车(包括养蜂车、畜禽运输车等仓栅结构的运输类车辆)货厢应采用多层仓栅式结构(货厢底板至仓栅顶部最大距离小于1500mm除外);层板(指贯穿整体货厢且与车辆货厢底板平行,物理上将货厢分成一个或多个空间的平面)布置应均匀、合理、不可拆卸。 (二)具有自卸功能的栏板式轻型货车(包含垃圾车、随车起重运输车等运输类产品。其中垃圾车主要是指与自卸车功能结构相似的专用货车产品,不包含压缩式、摆臂式、自装卸式、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总质量应小于等于3500kg ,车辆总长度小于等于5000mm。 (三)不允许利用自卸车底盘改装普通栏板、厢式、仓栅和平板式货车。 (四)总质量超过3500kg 的轻型货车(不包含客厢式运输车)车辆结构配置技术要求: 1 .轮胎负荷不大于总质量的1.4 倍。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7.00in (英制)或者不超过195mm (公制); 2 .发动机(柴油)排量:不大于2.5L (不包括冷藏车); 3 .货厢内部宽度不大于2100mm 。 (五)轻型货车( 不含新能源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应满足以下要求: 表轻型货车载质量系数限值要求 总质量 M(kg) M≤3500 3500 <M<4500 整备质量 m(kg) m﹥1100 载质量利用系数——栏板式货车 ≥0.65 ≥0.75 自卸货车 ≥0.55 - 仓栅式货车 ≥0.55 ≥0.65 厢式货车 ≥0.50 ≥0.60 冷藏车 ≥0.30 ≥0.40 越野栏板式、仓栅式货车 - ≥0.40 越野厢式货车 - ≥0.30 说明: 1.本表中总质量、整备质量不包含液压尾板质量;驾驶室乘员质量按65kg/人计算。 2. 随车起重运输车、平板货车、车厢可卸式汽车按栏板式货车要求执行。 3. 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 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不应计入载质量。 4. 厢式货车不包含客厢式运输车及危险品运输车;栏板式货车不包含多用 途货车;仓栅式货车包括养蜂车、畜禽、雏禽运输车等仓栅结构的运输类 汽车。 三、清障车相关技术要求 (一)清障车不允许使用双层结构、厢式结构。 (二)拖拽式轻型清障车的托牵质量应大于等于1000kg ;平板式轻型清障车的额定载质量(最大托举质量)应大于等于1500kg。 四、面包车、小微型普通客车相关技术要求 (一)车辆驾驶员之后的座椅布置不应为单排单人座椅(车门位置处不具备设置单排双人座椅或两个并排的单人座椅时除外)。 (二)设有二排、三排及以上座椅的车辆长度应小于等于5500mm 。 (三)单人座椅的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400mm 且小于或等于700mm。长条座椅的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600mm,按每400mm核定1人,具体为:座垫宽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200mm时核定2人,大于或等于1200mm(且小于1600mm)时核定3人。对既可分离、又可组合的同排座椅,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标注,选择一种座椅状态进行测量。 (四)车辆的最后一排座椅不应设置为单个的单人座椅,设置为两个或三个单人座椅时应沿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分布;若最后一排座椅设置为在横向上未贯穿乘客区内部空间的长条座椅,则座椅最右侧与乘客区右侧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有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 近年来,轻型货车“大吨小标”、小微型载客汽车违法载人载货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成为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强车辆生产和登记管理,进一步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性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要求 (一)为从产品源头有效消除轻型货车“大吨小标”、超载运输隐患,遏制小微型载客汽车非法改装行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轻型货车产品应当增加货厢材质、厚度、重量等参数信息,小微型载客汽车产品应当增加座椅布置、固定方式等参数信息。新申报产品及已列入《公告》的在产产品,除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外,还需满足本通知附件《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规定要求。不符合本通知《技术规范》要求的新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予公告。 (二)不符合本通知《技术规范》要求的在产产品,2022年3月1日起,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机构应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其中,对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于2.5升但符合本通知其他要求的轻型货车在产产品,给予生产销售过渡期6个月,过渡期满后,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机构应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 (三)对2022年3月1日前已生产并已上传合格证、但不符合本通知《技术规范》要求的库存产品,生产企业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库存延期销售申请,并随附库存清单以及生产企业关于该型产品无“大吨小标”等违规情况、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书面材料,经履行核实、公示等相关程序,可给予6个月延期销售、注册登记期限。根据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展的具体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适时修订完善《技术规范》。 二、落实生产企业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 (四)生产企业应当提高安全责任和风险防控意识,严格落实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合法守信进行生产经营,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车辆产品出厂前安全质量检验,确保批产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确保批产产品与公告型式批准车型规格参数一致,切实提高车辆产品安全性能。 (五)采用委改方式生产的货车整车生产企业承担委改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完全责任,要制定办法对委改企业加强管理,对委托改装车辆产品实施质量控制和生产一致性管理,保证委改产品参数与许可参数一致。 (六)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在机动车制造完毕且检验合格后实时填报、传送合格证电子信息,合格证载明的信息应当与《公告》产品技术参数以及产品实际技术参数一致,不得销售尚未传送合格证电子信息的机动车,严禁上传未生产下线机动车整车合格证电子信息。严禁为同一机动车配发不同《公告》型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严禁对检验不合格、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出具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公告产品,生产企业应组织进行设计整改,经整改确认符合要求的,可恢复其产品生产及合格证传送。 三、严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产品检测关 (七)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车辆检验机构要严把产品检测关,在对申报《公告》的样车进行检验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减少检验项目,不得降低检验标准,并严格执行检验样品保留3个月的样品追溯制度。 (八)检验机构要严格货车产品空载检测,重点检测货车产品整备质量,保证在车辆随车工具、备胎、水箱、油箱按规定配备、加注的条件下进行测量,严格核验车辆发动机、轮胎、车桥、钢板弹簧等配置与申报车型总质量是否匹配,检验过程视频应当留存不少于6年;对涉及满载检测的,要在检测报告中说明载荷加装方式方法,并附载荷加装照片,保存相关视频,其中,采用大型砝码等模拟载荷进行满载检测的,还应评价车厢(车斗)强度与车辆申报承载能力是否匹配。发现车型配置、载货空间与总质量不匹配、不合理,或存在生产企业制作使用“值班车厢(车斗)”送检的车型,检验机构应及时停止检验并向主管部门报告。要严格小微型载客汽车静态检验,重点检查车辆座椅布置及车厢后部空间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不按上述要求进行产品检验、造成严重检测质量事故的检验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暂停采信其检验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强化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地方主管部门重点围绕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以问题为导向,以重点检查与“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管,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等产品安全技术水平。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换和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车辆合格证信息比对制度,对在车辆登记、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环节发现的“大吨小标’等违规嫌疑车辆,实行联动预警、联合处置。对确认存在不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本通知《技术规范》要求等生产一致性违规情形的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从严从重处理,依法依规暂停或者撤销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公告》,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本《通知》发布后,对生产企业仍有生产销售“大吨小标”产品、“一车双证”或者参与、协助使用“值班车厢(车斗)”骗领机动车牌证等违规行为的,一经确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并责令企业收回违规产品,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汽车新产品《公告》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 五、严格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登记管理 (十一)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等登记查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查验车辆,对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合格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要严格轻型货车登记查验,重点核对轻型货车检验合格报告记载的整备质量与《公告》和合格证记载的整备质量是否一致,严禁为“大吨小标”车辆办理登记。要严格小微型载客汽车登记查验,重点查验车辆外廓尺寸、座椅布置和固定、轮胎规格以及防抱制动系统(ABS)等安全装置是否符合规定。对发现车辆存在违规生产、非法改装等嫌疑的,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详细记录违规嫌疑车辆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等信息,固定违规证据,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对在用“大吨小标”轻型货车产品,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公告》中对应的货车产品型号予以整改、变更;对在用小微型载客汽车座椅布置不符合本通知《技术规范》要求的,鼓励生产企业整改、变更;涉及非法改装的,应当恢复原状。 (十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检验货车整备质量、发动机型号、货箱尺寸、轮胎以及客车外廓尺寸、座椅布置和固定、轮胎规格、以及防抱制动系统(ABS)等项目,对与《公告》、国家标准不符的,一律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严格违规检验登记责任追究,对发现检验机构为“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一律依法处罚,暂停采信该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检验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对民警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查验为“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登记上牌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对“大吨小标”货车和非法改装客车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2年1月7日